压力容器材料的通用要求及熔炼方法
2 材 料
2.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说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C≤0.25%、P≤0.035%、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 的钢材,
P≤0.020%、S≤0.010%。
文章摘自:《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